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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手后主张分手费(青春损失费),法院会支持吗? 发布时间:2020-12-16 浏览:打印此页

   摄图网_501318712_wx.jpg   单身的王先生与同样单身的李女士一见钟情,并进一步发展成了同居关系。但是,两人在同居期间,逐渐发现对方身上的缺点,并因此频繁争吵。王先生与李女士最终决定分手并给李女士写下15万元的欠条。事后,李女士拿着欠条多次向王先生讨要,均无果。

   然而,当李女士将王先生告上法院时,王先生坚称,欠条是在李女士的胁迫下写的,双方间并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,并向法庭提交一份“录音”证明欠款实为弥补李女士所谓青春损失的分手费。

最终,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,没有判王先生依据欠条还款。

摄图网_500987523_wx.jpg【律师评析】  

   虽然欠条、借据等单据是法律认可的形式,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确有借贷关系,实际上是冠以“合法外衣”的分手费(青春损失费),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。  

   作为男女双方,都要理性的对待分手之事,不要将感情与金钱画上了等号,更不要用一纸欠条作为感情的交换。男女之间未婚自愿同居,是出于两情相悦,同居期间,双方都付出了时间、精力和感情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同居时就应该预料到可能会发生分手的后果。